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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杨希与刘克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希,刘克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242号原告:杨希。委托代理人:辛凤杰,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克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希诉被告刘克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希于2015年4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希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希承担。审判员  张俊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林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