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婺白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朱基头村经济合作社与林彩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民初字第79号原告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朱基头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朱基头村。法定代表人朱春福,社长。委托代理人俞翔。被告林彩忠,成年,(理发店)。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朱基头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林彩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朱基头村经济合作社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朱基头村经济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朱基头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原告己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朱基头村经济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王 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洪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