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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孙振亮与朱玉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振亮,朱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孙振亮,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朱玉金,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振亮与被执行人朱玉金债权纠纷一案中,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28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孙振亮与被执行人朱玉金双方于2015年4月3日将案款自行过付。被执行人朱玉金已经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2835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予以结案。执行费32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刘浩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忠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