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黄嫣与武汉台北商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嫣,武汉台北商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嫣,女,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台北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181号。法定代表人:张经六,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黄嫣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3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嫣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90.5元,由黄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黄 更审判员 陈继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肖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