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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晋民初字第2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商茂虞、商雅玉、商秋珍与商浩、商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茂虞,商雅玉,商秋珍,商浩,商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晋民初字第2953号原告商茂虞,英文名:MAOYUSHANG,男,美国国籍,住美国印第安纳州。原告商雅玉,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商秋珍,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海源,福建信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浩,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商峰,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商茂虞、商雅玉、商秋珍与被告商浩、商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商浩、商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处分权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茂虞、商雅玉、商秋珍撤回对被告商浩、商峰起诉。案件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原告商茂虞、商雅玉、商秋珍承担。审 判 长  阮文斌人民陪审员  黄秋琴人民陪审员  林秀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洪桦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