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法执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陈永与尹世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尹世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700号申请执行人陈永,男,蒙古族,教师,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尹世忠,男,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初字第4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尹世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尹世忠自动履行(2014)右民初字第4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尹世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尹世忠现有微型农用气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尹世忠现有的微型农用气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7年4月3日止。二、被执行人尹世忠负责保管被扣押的财产。在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尹世忠可以使用被扣押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尹世忠的过错造成被扣押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扣押财产,不得对被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立 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其力格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