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3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叶斌、孙逊与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斌,孙逊,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31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斌,男,汉族,1965年8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逊,女,汉族,1966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黄居华,总经理。上诉人叶斌、孙逊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4)龙泉民初字第3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叶斌、孙逊在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叶斌、孙逊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光勇代理审判员 曹 洁代理审判员 范 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龙春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