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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恢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权立新与易志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立新,易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恢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权立新。被执行人:易志成。本院执行申请人权立新申请执行易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2254元,执行费234元,共计2248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分别于2012年9月27日、2014年12月1日、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交纳案款5000元、10000元、7600元,共计案款22600元,本院已支付给申请人。被执行人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奎民初字第5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毅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和文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