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林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293号原告林某。被告郭某某。原告林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韧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无子女。婚前被告即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吸毒后亦多次劝解,被告也承诺自行戒毒,但无果,现再次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故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给原告带来极大的精神伤害,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郭某某辩称,原告生日那天,其在去原告家的路途中发生车祸受伤,为了缓解手术后疼痛,其才复吸。原告发现后也劝说、阻止,其也承诺要戒毒,后被强制戒毒,但关押期间,原告一直写信表示了要等其回来并共同生活的愿望与决心,直至2014年4月原告的态度发生巨大转变,其不明白其中变故。其也说过如原告不想与其共同生活,其也不想强求,可待其出来后双方协商解决。但原告现在的诉讼行为侵犯了其的隐私,故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前,原告曾被强制戒毒。2013年9月,被告因吸食毒品行为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原告以诉请理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终因双方对婚姻意见不一,致本院调解未成。庭审中,双方均向本庭明确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籍信息、强制隔离戒毒告知书、探访通知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夫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再婚,且结婚时间又短,亦未共同生育子女,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现被告因吸食毒品被再次强制戒毒,更是极大地伤害了夫妻感情。而细观庭审中被告的意见,其不同意离婚的原因也并非是对原告仍有感情。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希望被告早日戒瘾后重返社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韧弘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姜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