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福州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施致欣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施致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674号原告福州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刘桂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兴明,公司职员。被告施致欣,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施致欣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州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燕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