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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申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郑天安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天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07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郑天安。再审申请人郑天安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荆门民立终字第000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天安申请再审称:郑天安原所在单位荆门市第二服装厂为集体企业,于2003年8月28日经荆门市东宝区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同意改制,在企业改制期间其他职工均办理了退休和工龄买断手续,但是将申请人退休一事搁置不予办理。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郑天安原所在单位荆门市第二服装厂为集体企业,于2003年8月28日经荆门市东宝区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同意改制且已改制完毕。现申请人郑天安要求荆门市东宝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为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助金,属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郑天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天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宜雄代理审判员  陈继良代理审判员  马文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