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林智军与许振芳三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林智军,男,1986年1月生。委托代理人林文锋。被告许振芳,女,1996年7月生。被告许国栋,男,1966年10月生。被告许永俭,男,1943年1月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智军与被告许振芳、许国栋、许永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智军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目的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林智军负担。审 判 长 曾庆峰人民陪审员 刘立方人民陪审员 李松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付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