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执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磊与怀丽 、任亚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磊,怀丽,任亚东,王馨馨,唐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亳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刘磊,男,汉族,1983年1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怀丽,女,汉族,1974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任亚东,男,汉族,1991年4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王馨馨,女,汉族,1991年11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唐娅,女,汉族,1960年1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亳民一初字第0014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刘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怀丽、任亚东、王馨馨、唐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怀丽、任亚东、王馨馨、唐娅未按调解书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怀丽、任亚东、王馨馨、唐娅银行存款210万元或者冻结、查封怀丽、任亚东、王馨馨、唐娅的房产、股权、车辆、土地使用权等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是两年,查封、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云审判员 赵瑞强审判员 齐广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宇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