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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芷民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程学喜诉被告滕建容、黄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学喜,滕建容,黄朝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芷民二初字第3号原告程学喜,男,195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滕建容,男,196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朝霞,女,1972年9月29日出生,侗族。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的原告程学喜诉被告滕建容、黄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4月2日原告程学喜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程学喜自愿向法院撤回对被告滕建容、黄朝霞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学喜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程学喜负担。审 判 员  李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邱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