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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徐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乐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乐平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9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刘梦云,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4]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韶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梦云到庭参加诉讼。���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份,被害人徐某甲因女儿徐某乙从南昌卫校毕业,通过徐某丙托被告人徐某某帮忙把徐某乙弄到乐平市人民医院工作。徐某某以需找领导才能办成为由骗取徐某甲人民币12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徐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不是事实,我本身不认识徐某乙,是通过徐某丙介绍才认识的,我根本没有诈骗被害人钱财。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徐某某在徐某丙找到其帮忙之际已承诺没办成则会退钱,且也退还了钱,从主观上,被告人徐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双方之间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二、被告人徐某某多次多方面为徐��乙打听工作事宜,也带领徐某乙前往医院投简历,参加招聘,并参加笔试和面试,被告人并没有虚构事实,而是真正地为徐某乙找工作,所以客观方面并没有隐瞒、虚构事实。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罪而提供的证人徐某丙的证词不客观,不具有可信度,综上所述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请求法院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份,被害人徐某甲因为女儿徐某乙从南昌卫校毕业想找工作,通过徐某丙找到被告人徐某某帮忙,被告人徐某某以帮助徐某乙到医院工作要找领导为由,收取被害人徐某甲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其中一千元给徐某丙抽烟,直到2014年9月被害人徐某甲因为女儿徐某乙工作未落实而向被告人徐某某催收此款,被告人以各种理由未还。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退还被害人徐某甲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徐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3年7月份的晚上七八点钟,徐某丙打电话给我说:“我侄女在外地读卫校毕业了,没有工作,你帮我找个人帮忙,弄到乐平市人民医院上班,要有正式编制的”。我说“难弄到的,大家是什么工作就什么工作,你拿一万二千块钱来,我帮你找人弄好工作。”过了一星期左右,徐某丙到我的洎安小区新房子里面找我,恰好,这个时候听说人民医院在招十个护士,我就答应了……过了几天的一天下午13时30分左右,在乐平市登高山脚下的草坪上,徐某丙带了一个男人来找我,徐某丙给了我一叠钱和一点妹仂的资料,钱是一万二千元,徐某丙看见我数���就说你拿一千块钱给我抽烟吧,我就给了徐某丙一千元钱,还交待说“这钱你不要用了,如果事情办不好,我们要退人家钱的,就这样我们分开了……一万一千块钱肯定是弄不到工作的,走后门,送这么点钱,领导也不会接受……我哪有弄到人民医院正式编制工作的本事?我家里很穷,我其实就是想骗钱给老婆用,但我老婆不知道我骗了一万二千元钱,那些钱我花在赌博、按摩、唱歌上面去了……,一开始我带了那个年轻妹仂去医院的彭某某办公室散发资料,后来那个妹仂自己去考试了,我就找借口,换了手机,不接徐某丙的电话,前一、二个月,徐某丙找过我说工作没有弄到的事,我骗他说,钱给了管医院的局领导,现在领导调到新疆上班了,徐某丙说,你说“哪个领导,我去找他退钱”,我说“我不会出卖朋友和领导的,”昨天下午17点来钟,徐某丙到我家,说带我去庞公桥村去,后我们三个人一起到了城西派出所。2、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7月我女儿徐某乙从南昌护理技术学院毕业,找了一段时间找不到工作,我们都有些急,在7月底的一天晚上,隔壁邻居徐某丙来结帐时,说有个人能力相当强,我就托徐某丙帮忙,后徐某丙就当我的面打了这个人电话,我在旁边说要搞就搞正式有编制的,过了几天,“华仂”来我家叫我准备好16000元钱,徐某丙说下午就把钱送给那个人,过了一段时间,我就问徐某丙进展情况,那个人说已在找人,又过了一段时间,我又催徐某丙,徐某丙又打电话催那个人,就这样催了将近一年,我这边等不过劲了,感觉到没戏,我就叫徐某丙找那个人把钱还回来,但好多时间找不到那个人,今天晚上7点多钟,徐某丙打电话给我说要把这个人带到我这家把事情说清��,我们约在聚龙广场3区旁边的一个小桥上谈,我要求那个人把16000元钱给我,那人狡辩说钱送了卫生局的一个领导,但他不会说出这个领导名字,我更激动,几次想打他,但被徐某丙拦住了,还好派出所人路过,就把我们带到派出所来了。3、证人徐某丙的证词证实2013年7月份的一天,我帮徐某甲做功夫,后徐某甲对我说想把南昌卫校毕业的女儿搞到乐平市人民医院正式上班,我说认识一个叫徐某某的朋友有本事,在徐某甲家里,我应徐某甲的要求,打电话给徐某某,徐某某说“一万二千元可以办好”,后又说要一万八千元,后同意拿一万六千元可以办好,我就告诉徐某甲,徐某甲把钱给了我,7月份一天下午13时左右,在乐平市登高山脚下的草坪上,我和张某某找到徐某某,将一万二千元给了徐某某。还问徐某某要了一千元钱抽烟,去年过��腊月二十八、九的日子,徐某甲女儿考试了,我打电话告诉徐某某妹仂考试的事,徐某某说:“你去考试了,不告诉我,这就浪费了一个指标”,我听了这话,我就感觉徐某某是骗子了,于是,我就叫徐某某退钱,徐某某就经常不接我电话了。今年中秋前,徐某某说没有钱退了,还说什么领导调到新疆去工作了,这时我就确认徐某某是骗子了,加上徐某甲缠着我问钱的事,我就四处找徐某某,叫他摆平这件事。下午18时30分左右,我看见徐某某,就说:我私吞了四千元钱,那是隔壁邻居,脸面上过不去,你就承担了吧,说不拢,我就叫徐某某和徐某甲见面。后来我们三个人都到了城西派出所。4、证人张某某的证词,证实2013年7月份的一天,在乐平市登高山脚下的一块草坪上,徐某丙拿了一叠钱给一个男的,徐某丙对我说,帮庞公桥村里人弄���个护士指标。5、证人徐某乙的证词,证实2013年7月份一天晚上,我家请师傅吃饭,饭桌上我父亲徐某甲说我从南昌卫校毕业,难找工作,在桌上吃饭的徐某丙说认识一个卖茶叶的人,人面广,徐某丙在饭桌上用手机打电话,我父亲在旁边说要在乐平人民医院上班,要正式编制,徐某丙说对方答应了,过了几天,我父亲给了徐某丙一万六千元……2013年10月份,我和徐某丙到了乐平市新妇幼保健院门口,看见一个瘦瘦的五十多岁的男人,带了去妇幼保健院投了简历,我一直要求到人民医院上班,还要正式编制的工作。2013年12月份,我自己以自我推荐的方式到了乐平大连医院上班当护士。2013年12月份,我在妇幼保健医院工作的大学同学彭某帮我联系参加了妇幼保健院的面试,笔试,后录取了,但我拒绝了,到妇幼保健院是我同学帮我介绍的,整���过程我也没接到那个瘦瘦的男人的任何通知。6、证人彭某的证词,证实我和徐某乙是大学同学,毕业后,我在妇幼保健院找到了工作,但在途中我听说过徐某乙想到妇幼保健院工作,2014年2月的一天,我听说医院缺人,我说打了徐某乙电话,徐某乙说不愿来了,后来徐某乙爸爸做工作,徐某乙参加了医院面试和补考,后医院录取了,但徐某乙没有来,我们没有正式编制的。7、证人彭某某和陈某某的证词及徐某某的照片,证实他们是妇幼保健院的院长和乐平市人民医院的书记,医院招聘是先投简历,参加面试、笔试,然后再按分数录取,而且通过看照片,均表示不认识徐某某,而且也没有领导和他们打招呼帮忙这个人。8、乐平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证实被害人徐某甲已收到被告人徐某某退回的赃款一万一千元及徐某丙处的五千元。9、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犯罪时已成年并无犯罪前科。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某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证实听证人徐某丙说被告人徐某某有本事安排其女儿工作,遂让徐某丙打电话给被告人徐某某,徐某某许诺拿16000元可以办成,但未落实其女儿工作后,在被害人向被告人追讨16000元时,被告人以钱送领导了等各种理由推托,证人徐某丙的证词中亦证明被害人徐某甲通过他给了12000元给被告人徐某某办事,但他多次催促,被告人徐某某以钱给了领���,领导调到新疆去了等理由推托,这与被告人徐某某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一致,且有证人张某某、徐某某、彭某、彭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退清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二0一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二0一六年四月十四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熳审 判 员  陈 梅人民陪审员  汪政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薛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