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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商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其法与淄博市周村区永昌丝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其法,淄博市周村区永昌丝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商初字第192-1号原告张其法。被告淄博市周村区永昌丝织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王金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其法诉被告淄博市周村区永昌丝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其法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其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00元,由原告张其法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耿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