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扣安与李凤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089号原告张某某,男,195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红旗水泥制品总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毅,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西北国绵五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李科,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德赛控制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菊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峰、付毅、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86年4月14日登记结婚,1988年2月18日生育一子,张旭桢。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常因小事发生争执,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11年,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男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因此引发原告与该男子打架。2011年6月至今,原、被告一直分房居住、经济独立、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夫妻关系实际上名存实亡,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牢固,现双方已共同生活二十九年,原告所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被告愿积极与原告沟通,感化、挽回原告,也愿意改正自己的不足,恳请法院能给双方一个机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4月14日依法登记结婚,1988年2月18日生育一子,张旭桢(现已成年)。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原告怀疑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缺乏信任,经常争吵,致夫妻感情不睦。2015年1月5日,被告翻看原告手机,双方发生矛盾,原告离家出走。2015年1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近三十年,婚姻基础牢固。近期双方因缺乏信任发生矛盾,进而分居,缺少见面及沟通机会,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庭审中,被告已意识到自己的问题,并愿努力改善双方的关系,原告应给予反省、改变的机会。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应加强沟通,互相关心,共建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原告自行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菊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