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余平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平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1705号罪犯余平,男,汉族,初中文化,1944年5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句容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句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余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余平明知他人系精神疾病患者,无性防卫能力,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罪犯余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以来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二次。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向受害人亲属调查,受害人亲属称罪犯余平未予赔偿,不同意对其予以假释。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本院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平虽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因其未得到受害人亲属的谅解,假释后社会效果不好。综上,为维护社会稳定,更好地教育改造罪犯,应对罪犯余平不予假释,继续留监执行剩余刑罚。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平不予以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