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小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许凤只与被告李爱玲、温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凤只,李爱玲,温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小字第1号原告许凤只,女,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宪忠,安阳市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汉新,安阳市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爱玲,女,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温峥,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李爱玲之子。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受理了原告许凤只诉被告李爱玲、温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孙莉莉审 判 员 王 飞审 判 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程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