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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商初字第2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龚岳虎与叶建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岳虎,叶建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263-2号原告:龚岳虎。委托代理人:袁志平,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建玲。委托代理人:郑鹏程,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岳虎与被告叶建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缴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20元,减半收取2060元,由原告龚岳虎负担。审 判 长  吴 正人民陪审员  汪雪珍人民陪审员  楼晓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余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