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商初字第2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龚岳虎与叶建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岳虎,叶建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263-2号原告:龚岳虎。委托代理人:袁志平,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建玲。委托代理人:郑鹏程,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岳虎与被告叶建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缴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20元,减半收取2060元,由原告龚岳虎负担。审 判 长 吴 正人民陪审员 汪雪珍人民陪审员 楼晓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余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