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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久民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韩永祥与赵瑾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永祥,赵瑾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久民初字第00268号原告韩永祥。被告赵瑾巍。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永祥诉被告赵瑾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永祥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永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永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燕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