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391号原告唐某某,女,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男生株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林辉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审判员 姜 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杜志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