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徐建华与和西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裁定书2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建华,和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监字第4号原审原告徐建华。原审被告和西军。原审原告徐建华与原审被告和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2011)新民初字第54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我院(2014)新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已认定本案的借条系和西军伪造的虚假证据,本案系虚假诉讼,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2011)新民初字第54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牛其锁审 判 员 郇宜瑕人民陪审员 赵甲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米成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