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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行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孙林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林,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沙法行初字第00060号原告孙林,男,196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74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张定宇,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孙林诉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林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林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孙林。审 判 长 冯 晞人民陪审员 李 兰人民陪审员 周行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罗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