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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刑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彬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彬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刑初字第0012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彬,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7月、2003年6月、2011年4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二个月,2012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彬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永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李彬在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新路其家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掉落一个纸盒子,内有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6包,计9.77克,疑似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2包,计11.39克。后公安机关当李彬面进其家中搜查。从其客厅电视柜抽屉查获一个封口透明玻璃碗,内有疑似冰毒一包,计13.43克;一个绿色塑料盒子,内有疑似冰毒12包,计29.06克;一个玻璃瓶,内有疑似麻古4.61克;一个铁皮盒,内有疑似毒品铺料一瓶,计1.22克;一个棕色手提包,内有疑似毒品辅料一瓶,计0.46克;一个透明保鲜盒,内有两包疑似麻古和零散麻古7颗,牛皮纸包裹疑似麻古5包,计110.84克。上述毒品疑似物共计180.78克,其中冰毒疑似物共计53.88克,麻古疑似物共计125.22克,毒品辅料疑似物共计1.68克。经随机抽样检验,铁皮盒中玻璃瓶内辅料疑似物中检测出氯胺酮,棕色手提包疑似毒品辅料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其他冰毒疑似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疑似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李彬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彬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7月、2003年6月、2011年4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二个月,2012年2月15日刑满释放。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建议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人李彬在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四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抓获经过、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胡某、林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彬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在卷为证,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彬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中甲基苯丙胺179.56克,氯胺酮1.2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彬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彬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彬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在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彬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彬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25年6月16日止。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一日内缴纳,余款限本判决生效三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莉代理审判员  赵俊杰人民陪审员  张怀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