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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温开坚与黄平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开坚,黄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温开坚。被执行人:黄平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良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黄平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平生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平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平生存款429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冯雪萍��判员廖思养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陆文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