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商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孙长征与郑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征,郑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154号原告:孙长征,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3307021966********,住衢州市柯城区兴华苑**幢*单元***室。被告:郑平平,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3308021982********,住衢州市柯城区兴华东区**幢*单元***室。原告孙长征与被告郑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吴秋秋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长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平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长征起诉称:被告郑平平因投资周转需要,分三次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三张。分别为2013年2月8日、2013年4月15日、2013年5月30日各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3%。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原告催讨未果,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郑平平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含逾期利息损失,自2014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平平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被告郑平平向其借款150000元,原告实际交付了上述借款之事实,向本院提供借条三张,银行取款清单一份及转账凭证三份。被告郑平平未到庭对该证据予以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该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综合本院已确认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2月8日,被告郑平平向原告孙长征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孙长征处人民币50000元,于2013年2月25日前归还。同日,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2013年4月15日,被告郑平平向原告孙长征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孙长征处现金人民币50000元。同日,原告通过其妻子叶雪姣的账户分2次向原告转账交付借款20000元、30000元,共计50000元。2013年5月31日,被告郑平平向原告孙长征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孙长征处现金人民币50000元,于2013年6月30日前归还。同日,原告通过其妻子叶雪姣的账户向原告转账交付借款48000元,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2000元。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本金,原告催讨无果后起诉。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郑平平向原告孙长征借款150000元,该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取款清单及转账凭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交付了借款,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其中2013年2月8日及2013年5月31日的借款期限均已届满,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013年4月15日的借款,双方未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归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及时归还,给原告造成逾期利息损失,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借款及该借款自2014年4月1日起的逾期利息损失,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平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长征借款本金15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月26日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孙长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孙长征负担243元,被告郑平平负担170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秋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