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田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637号原告田某某,男,生于1982年12月1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秦吉华,岳池县坪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83年7月1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黎清,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段凯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