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黄治华与何威、胡梅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治华,何威,胡梅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593号原告黄治华。被告何威。被告胡梅花,系何威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治华诉被告何威、胡梅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治华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治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由原告黄治华承担600元,被告何威、胡梅花承担600元。代理审判员 胡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费元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