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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黄治华与何威、胡梅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治华,何威,胡梅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593号原告黄治华。被告何威。被告胡梅花,系何威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治华诉被告何威、胡梅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治华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治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由原告黄治华承担600元,被告何威、胡梅花承担600元。代理审判员 胡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费元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