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刑一终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某赌博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中法刑一终字第128号原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3913。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一案,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材料并提审上诉人陈某,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自2014年11月中旬开始,原审被告人陈某在珠海市香洲区兴柠街71号岭南世家碧景园张某甲经营的某商行,组织多名老乡以押“鱼虾蟹”方式聚众赌博,陈某负责摇散子做庄家。2014年11月27日凌晨1时许,陈某再次组织林某丙等7人以押“鱼虾蟹”方式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赌具“鱼虾蟹”一套、扑克一副、赌资人民币79,600元、港币6500元(已收缴)。上述事实,原审被告人陈某在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证人张某甲、林某甲、林某乙、张某乙、李某、翁某、张某丙、林某丙、丰某、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原审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赌博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针对原审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上诉提出,其是家庭的顶梁柱,再加上其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赌博是犯罪,请求本院对其适用缓刑。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判决一致,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上诉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上诉人陈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明显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未对上诉人陈某适用缓刑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陈某的定罪部分。二、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陈某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曾若凡代理审判员 侯静晶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廖玮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