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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二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向祖鞭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祖鞭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二终字第47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祖鞭,住湖南省沅陵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沅陵县看守所。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向祖鞭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沅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向祖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审被告人向祖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祖鞭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向祖鞭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向祖鞭撤回上诉。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4)沅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莫劲枝代理审判员  肖光申代理审判员  向杉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蒋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