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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确山县隆强混凝土有有限公司与胡庆彬、闫留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确山县隆强混凝土有有限公司,胡庆彬,闫留俊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063-1号原告确山县隆强混凝土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威,职务,经理。被告胡庆彬,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闫留俊,男,住址同上。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确山县隆强混凝土有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庆彬、闫留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松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海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