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商初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嘉辉与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商初字第272-2号原告张嘉辉。委托代理人顾洪花,系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956号。法定代表人徐奎学,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嘉辉与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保全申请,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李商初字第27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并查封担保人何宗棋名下的鲁BXXX**号车一辆。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应依法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何宗棋所有的鲁BXXX**号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慕 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雅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