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抗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彩凤、郑祥亨与陈立辉、禹光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彩凤,郑祥亨,陈立辉,禹光磊,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抗字第00002号抗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李彩凤,女,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原审原告:郑祥亨,男,200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法定代理人:王力力,系郑祥亨之父。原审被告:陈立辉,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原审被告:禹光磊,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原审原告李彩凤、郑祥亨与原审被告陈立辉、禹光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萧民一初字第02782号民事判决。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宿检民(行)监(2014)34130000076号民事抗诉书,对原判决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庆民审判员 曹国富审判员 李保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邵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