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巨能金玉米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久兴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寿光巨能金玉米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久兴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982号原告:山东寿光巨能金玉米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久兴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寿光巨能金玉米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久兴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寿光巨能金玉米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2元,减半收取31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房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艳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