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00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耿传平与李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中止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传平,李志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00805号原告:耿传平,女,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李志胜,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耿传平与被告李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暂无法通知被告李志胜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周胜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