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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00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耿传平与李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中止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传平,李志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00805号原告:耿传平,女,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李志胜,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耿传平与被告李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暂无法通知被告李志胜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周胜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