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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牟执字第5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中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庵信用社申请执行李新岭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庵信用社,李新玲,张德才,李香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牟执字第549-1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庵信用社,住所地:中牟县。代表人金培玉,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李新玲,女,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张德才,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李香兰,女,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作出的(2011)牟民初字第5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李新玲于2011年3月15日之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张德才、李香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新玲、张德才、李香兰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冬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段攀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