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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0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被告杨某、张某、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杨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02073号原告张某,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朝邑镇。被告杨某,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告杨某某,男,200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告张某,男,195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大荔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张某、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三被告均下落不明,无法送达,须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张某经本院释明后,拒绝向公告发布部门交纳公告费用,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曾娟莉审 判 员  杨 冬人民陪审员  孙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