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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重庆春华商贸有限公司与刘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春华商贸有限公司,刘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1898号原告重庆春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梨园路建材市场5区3号,组织机构代码57340407-X。法定代表人游永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娟,女,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刘洪,女,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春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春华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春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8元,由原告重庆春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安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江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