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757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倪树生,无为县陡沟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被告:季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月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汪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