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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陆忠杰与石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忠杰,石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226号原告:陆忠杰。委托代理人:韩探君,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红军,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磊(武昌区软玉家具经营部业主)。原告陆忠杰诉被告石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杰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在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忠杰的委托代理人韩探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忠杰诉称:石磊向其购买布匹,双方于2013年12月31日对账后,由石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石磊尚有47000元的货款没有支付,经多次催讨,石磊未履行付款义务。现请求法院判令石磊支付货款47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被告石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答辩期内未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石磊系“武昌区软玉家具经营部”的业主,在陆忠杰向武昌软玉家具经营部提供制作沙发的布匹后,截止2013年12月31日,石磊应向陆忠杰支付货款47000元,因石磊未向陆忠杰支付货款,现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陆忠杰提交的武汉市工商管理局出具的“武昌区软玉家具经营部”《个体工商信息咨询报告》、石磊签名的《欠条》、《创意布艺送货清单》各一份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石磊以武昌区软玉家具经营部的字号从事经营活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石磊承担,出卖人陆忠杰向买受人石磊提供货物后,石磊未按约定向陆忠杰支付价款47000元,应承担继续给付的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忠杰给付货款47000元,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0元,由被告石磊负担(此款原告已经垫付,被告连同货款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专户;账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健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