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京山行非审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卢桂平、祁小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行非审字第00021号申请人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人民大道95号。法定代表人李泽贵,局长。被申请人卢桂平。被申请人祁小艳。申请人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京山县宋河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宋政征字(2014)第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京山县宋河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宋政征字(2014)第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人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人卢桂平、祁小艳违法生育第二孩的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办案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也未自觉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认为,申请人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京山县宋河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宋政征字(2014)第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京山县宋河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宋政征字(2014)第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吉明审判员李德斌审判员瞿明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郭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