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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鄢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郑瑞兵、娄中阳、李惠丽、牛亚飞、徐桂月、梁凤勤、毛亚新诉被告鄢陵县水利局为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瑞兵,娄中阳,李惠丽,牛亚飞,徐桂月,梁凤勤,毛亚新,鄢陵县水利局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鄢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郑瑞兵,女,1966年7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鄢陵县安陵镇东大街。身份证号:411024196607030085。委托代理人:王会明,鄢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娄中阳,男,1973年1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鄢陵县安陵镇南大街。身份证号:411024197311070138。委托代理人:王亿炳,鄢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惠丽,女,1966年10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鄢陵县安陵镇站前街。身份证号:411024196610260068。委托代理人:王亿炳,鄢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牛亚飞,男,1976年4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鄢陵县安陵镇站前街。身份证号:411024197604020055。委托代理人:王亿炳,鄢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桂月,女,1963年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鄢陵县安陵镇利民二街。身份证号:411024196301050104。委托代理人:王会明,鄢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梁凤勤,女,1971年1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鄢陵县安陵镇站前街。身份证号:411024197111250045。委托代理人:王会明,鄢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毛亚新,女,1972年9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鄢陵县安陵镇站前街。身份证号:411024197209060064。委托代理人:王亿炳,鄢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鄢陵县水利局。住所地:鄢陵县站前街。法定代表人:王跃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耿芳,女,1975年1月21日生,汉族,住鄢陵县安陵镇东大街,系该局职工。身份证号:411024197501210066。委托代理人:崔克伟,河南崔克伟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瑞兵、娄中阳、李惠丽、牛亚飞、徐桂月、梁凤勤、毛亚新诉被告鄢陵县水利局为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瑞兵、娄中阳、李惠丽、牛亚飞、徐桂月、梁凤勤、毛亚新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原告郑瑞兵、娄中阳、李惠丽、牛亚飞、徐桂月、梁凤勤、毛亚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瑞兵、娄中阳、李惠丽、牛亚飞、徐桂月、梁凤勤、毛亚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原告郑瑞兵、娄中阳、李惠丽、牛亚飞、徐桂月、梁凤勤、毛亚新负担。审 判 长  张海明审 判 员  尚建辉代理审判员  曹亚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振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