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云南省易门县中瑞(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元谋云湖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省易门县中瑞(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六街镇云庵街,工商登记注册号:53042510001358,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120596-6。法定代表人许兴海,经理。被执行人元谋云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元马镇部队家属区298号。工商登记注册号:532328100006270,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8235644-4。法定代表人张中友,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云南省易门县中瑞(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元谋云湖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玉中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元谋云湖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云南省易门县中瑞(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水泥款1103724元,案件受理费14733元,合计1118457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元谋云湖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中友至今下落不明,公司财产暂时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元执字第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情形消失,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赵和武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光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