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淮南济民医院与王鑫、王桂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济民医院,王鑫,王桂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1476号原告:淮南济民医院,组织机构代码证78107528-2。法定代表人:张士谦,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万传禹,安徽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振龙,安徽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鑫,男,199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王桂荣,女,1961年6月7日出生,汉族,淮南市电化厂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系被告王鑫母亲,其他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济民医院与被告王鑫、王桂荣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济民医院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鑫、王桂荣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济民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济民医院撤回对被告王鑫、王桂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3元减半收取751.50元,由原告淮南济民医院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荣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陶荣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