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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谭某、范某、瞿某、熊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范某,瞿某,熊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55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户籍地湖南省南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被告人范某,绰号“米佬”,户籍地湖南省南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被告人瞿某,绰号“毛哥”,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被告人熊某,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范某、瞿某、熊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朝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范某、瞿某、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被告人谭某在本区南村镇江南西华里新区7号首层注册成立棋牌室。同年11月初起,被告人谭某、范某、瞿某、熊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由被告人谭某提供赌具和场地,被告人范某负责派“水钱”、被告人瞿某负责派牌和“抽水”,被告人熊某负责召集赌客,组织多人在上述棋牌室以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同年11月17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棋牌室查获参赌人员11人,缴获赌资、“水钱”等共计人民币321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范某、瞿某、熊某在庭审过程中亦予以供认,并有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罗某、夏某、李某、黄某荣、张某、钟某、黄某、程某、杨某等人的证言,四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范某、瞿某、熊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范某、瞿某、熊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范某、瞿某、熊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1月17日起执行至2015年6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范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1月17日起执行至2015年6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瞿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1月17日起执行至2015年6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四、被告人熊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1月17日起执行至2015年6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五、扣押的赌资(详见证据保全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赌具,予以没收销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马 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黄秋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