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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阳法民一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阳法民一初字第199号原告陈某某,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阳山县人,住阳山县。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阳山县人,住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陈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00元,退回50元给原告。审判员  陈大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扬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