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穆爱平与杨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爱平,杨文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495号原告:穆爱平,居民。被告:杨文春,居民,个体经营,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穆爱平与被告杨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现因被告杨文春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且案情较复杂,故在原审限内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秦明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胡 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