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执恢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绍兴县越亿经编家纺有限公司、陈水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县越亿经编家纺有限公司,陈水强,俞伟林,孟慧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恢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责人刘雁群。被执行人绍兴县越亿经编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伟林,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水强。被执行人俞伟林。被执行人孟慧慧,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独树村湾里**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绍兴县越亿经编家纺有限公司、陈水强、俞伟林、孟慧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的(2013)绍越商初字第21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绍兴县越亿经编家纺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1000万元、支付利息86415.31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8月5日止),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律师代理费99000元;原告对上述享有的债权,对绍县房地产(2012)第1××2号房地产抵押登记证项下的抵押物在抵押金额1005万元范围内及对绍房他证绍市字第K0000712**号他项权证下的抵押物经处置后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13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陈水强、俞伟林、孟慧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46456元由四被告负担。因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故原告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租赁关系提出异议,故案于2013年10月8日执行程序终结。后案件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绍兴县越亿经编家纺有限公司本案中抵押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另案中已处置(另案先予查封),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借款本金9049992.46元及垫付的诉讼费用46456元,目前本案中尚欠本金为950007.54元及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17日止,以本金950007.54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的利息,支付的律师代理费99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绍兴县越亿经编家纺有限公司已倒闭,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陈水强、俞伟林、孟慧慧目前暂无履行能力;经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四被执行人均无较大额银行存款。本案中抵押的被执行人陈水强名下的座落于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39号中兴商贸大厦第五层515、516、517室房屋,因绍兴市柯桥区法院先予查封,目前暂无法处置。另未找到四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恢字第1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亚审判员 黄文松审判员 王幼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郑海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