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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执行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宝民、程美玉、潘宝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三元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三明市明商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潘宝民,程美玉,潘宝国,陈秀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行字第91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杜永跃,董事长。被执行人三明市三元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潘宝民,经理。被执行人三明市明商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姜志寿,董事长。被执行人潘宝民,男,195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程美玉,女,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潘宝国,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秀苗,女,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市三元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三明市明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潘宝民、程美玉、潘宝国、陈秀苗债务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裘红曼执行,并依法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登记房产、车辆信息,银行无存款,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保留债权,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忠审判员 甘峰才审判员 项宇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蔡起文 来源: